在
未成年人的生养抚育问题上,其父母双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在
离婚之后,若有任何一方成为孩子的
监护人,那么他/她应当为该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支付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其教育义务的职责,支付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相关事项,皆可由双方协议予以敲定;若在此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则须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针对那些身体残疾或者生活困苦的特殊儿童,如若双方在协商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尊重法律权威的人民法院将依据保护孩子最大利益的原则作出公正且合理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