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采取
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处理。被依法
拘留的犯嫌人员、被告人及
法定代理方、
近亲属均享有向相关机构提交名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的权利。若某名被捕的
犯罪嫌疑人,他/她聘请的辩护律师便有权为其申请类似强制措施。
然而此处必须注意的是,申请此类强制措施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交。
2、关于采取强制措施的裁决。当警察部门、检察院以及法庭收到针对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必须在接到请求后七天内给予是否同意的回复。如我们所知,决定对犯嫌人员及被告人施加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查长或者审判法院院长的批准,之后他们会签发《采取强制措施
裁定书》和《执行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书》。在此过程中,他们有必要要求犯嫌人员或被告人提供保
证人或按照规定缴纳
保证金。如果他们的行为规范未能符合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他们的强制措施便有可能被撤销。不允许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则会向该案件的申请者解释原因并且告之为何不能批准。
3、关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执行类似强制措施的机构是警局。执行过程中,他们必须向犯嫌人员和被告人宣读《采取强制措施裁定书》,同时要求他们签署确认并盖章,确保他们了解在强制措施期间他们需遵守的规定。如果他们在执行期间没有
违法行为,那么在强制措施结束后,执行的警察机构将会把保证金退还给犯嫌人员或被告人,并通知保证人撤回
担保。
4、关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持
续期限。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嫌人员或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某个案件已经经历了
一审法院并已被
判刑的罪犯,如果他仍处于
二审阶段且已被依法拘禁,他同样适用上述规定。病患、其
法定代理人、
直系亲属均可以为病患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