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所明确规定,所谓的“斡旋
受贿”实际上乃属于受贿罪的其中一种具体形式。这条法令明文告示,即若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其职务上的权力或者凭借其职位赋予的特殊地位,经过其他同僚的
职务行为,以此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的私人利益,且在这个过程中向他人索要或接收财物的行为,均应按照受贿罪之法定标准加以裁定与惩治。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斡旋受贿”乃是受贿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依照现行的法律
法规,此类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格
追责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