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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是受贿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所明确规定,所谓的“斡旋受贿”实际上乃属于受贿罪的其中一种具体形式。这条法令明文告示,即若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其职务上的权力或者凭借其职位赋予的特殊地位,经过其他同僚的职务行为,以此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的私人利益,且在这个过程中向他人索要或接收财物的行为,均应按照受贿罪之法定标准加以裁定与惩治。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斡旋受贿”乃是受贿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此类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格追责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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