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对于
绑架罪的情节恶劣者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若在绑架过程中,凶手谋害了
被绑架人员,或者故意对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至濒临生命垂危或者死亡的地步,则应依法判处
终身监禁、或者处于最重
刑罚——
死刑,并且剥夺其全部
个人财产。此外,如果利用无力自我保护的儿童作为交易媒介,或是谋取利益的对象,而侵犯他们人身安全的,也应按照上述两款的规定进行严惩。这些加重情节的
处罚,是基于对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对受害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的深入评估和法律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