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之人,判定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法定时间内,先向当地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此种申请的特别规则是,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延长审查核准期限的可能性存在,即由原本的三日内,延长至四日。针对流串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检察院审查核准的时间也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延长,最高可达三十日之久。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若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者,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
刑事拘留后的释放时间,完全取决于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决定。若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续调查工作将按正常审批程序继续展开;若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立刻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