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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事由之下有权依法撤销取保候审的执行措施。若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再受到刑事法律追究,抑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应依时解除了取保候审的执行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取保候审之时需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进行通告。由此可见,机关有权对取保候审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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