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事由之下有权依法撤销取保候审的
执行措施。若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查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再受到
刑事法律追究,抑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应依时解除了取保候审的执行措施。值得注意的是,
解除取保候审之时需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进行通告。由此可见,机关有权对取保候审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