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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开庭需要家属去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在司法机关决定启动审判程序之后,应尽快遴选适合的合议庭成员,同时向被告及其辩护人颁发书面起诉文书副本。在正式展开庭审之前,相关审判机构有责任组织公诉方代表、各方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们会面交流,就诸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筛选、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与审判过程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聆听各项观点。在确认了开庭日期之后,必须迅速通知人民检察院、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并确保传票和通知书能在开庭前至少三天送达到位。对于涉及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案件名称、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以上所有活动都需详细记录在案,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共同签字确认。据此,在故意伤害罪的庭审过程中,家属作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出席庭审现场。若家属为被告人,则必须亲自参与庭审;若家属担任辩护人,则可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而若家属既非被告人亦非辩护人,则完全可以选择不出席庭审。因此,家属是否需要参加庭审,主要取决于他们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和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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