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当明知他人在信息网络中进行
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向其提供包含支付结算在内的各类便利服务,并且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恶劣影响后,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
犯罪分子涉及到通过直接转账方式来骗取他人财产,那么若是明知此行为属于
欺诈行为而仍旧予以协助,同时数额比较大或其他情节较为严重者,亦有可能按照以上法律条款被确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