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第105条的严格规定,
羁押期限的计算并不包括在旅途中所消耗的时间在内。因此,当某个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时,他的
身份证明文件是不会由于旅途的因素而被判断为失效。换言之,即便是在
拘留的过程中,其身份证件的使用期限仍应根据证件上所标注的
有效期限进行推算,而并不会因其处于拘禁状态而提前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