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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师告诉才立案吗

挪用资金罪这一犯罪并非仅在受害人提出控诉后才能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从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职掌权力的人员,若他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此类机构的公款挪为己有并擅自使用,或者擅自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相当程度,即使已经超过了三个月期限尚未归还,抑或虽然未逾越三个月的时限,但是当事人已经将该笔涉案资金用于营利性商业活动,亦或是违背法律法规的不法活动中,均将被视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关于此项罪名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加以判定,而非袖手旁观地等待受害者申诉才有行动,在此情况下,即便缺乏来自受害者的举报投诉,司法机关仍然有权依法行使职责,启动立案调查的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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