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从业者,如违反法律
法规,恶意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会面临严厉的
刑事制裁。具体而言,若涉案金额在六万元至四十万元之间,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刑罚;若涉案金额在四十万元至两百万元之间,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刑罚;而当涉案金额超过两百万元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也必须承担罚金刑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提到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等概念,其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这部分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