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应当从
犯罪嫌疑人体质之日起进行计算,而并不包含执行
拘留当日在内。举例来说,若某人于一月一日下午被拘捕,则其七日后之出狱日期应为一月八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须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
家属发出通知,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