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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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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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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进行退赔标准金额是多少

姜* 甘肃-金昌 刑事赔偿咨询 2026.01.31 04:20:52 446人阅读

非法集资进行退赔标准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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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集资退赔无统一标准金额,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以清理清退资金为限返还,本金未还时回报可折抵本金,退赔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获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在返还时扣除。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退赔的核心原则是以清理清退资金为基础,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返还。当集资参与人本金未归还,所获回报可折抵本金,这保障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性。清退资金来源广泛,涵盖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等,为退赔提供了资金保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赔工作,旨在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若部分集资参与人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在执行集资款返还时扣除该部分,防止重复受偿,维护了退赔秩序。如果遇到非法集资退赔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1 10: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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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退赔以清理清退资金为限,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返还,无统一标准金额。集资参与人本金未归还时,所获回报可折抵本金。清退资金来源广泛,涵盖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非法持有的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等。

退赔工作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旨在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若部分集资参与人已通过民事诉讼获赔,执行集资款返还时会扣除该部分,防止重复受偿。

为保障集资参与人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非法集资资金的监管和追缴力度,确保清退资金来源充足;二是提高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及时向集资参与人公布退赔进展;三是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026-01-31 09:2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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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集资退赔并非有固定统一的标准金额,而是依据清理清退的资金额度,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返还。这体现了公平原则,让每位集资参与人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补偿。
(2)当集资参与人本金未归还时,已获得的回报可折抵本金,这样能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3)清退资金来源多样,涵盖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以及非法持有的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等,保障了退赔资金的来源。
(4)退赔工作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旨在最大程度降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若部分集资参与人已通过民事诉讼获赔,执行集资款返还时会扣除该部分,防止重复受偿。

提醒:
集资参与人要及时关注退赔进展,避免错过相关权益。不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6-01-31 07:4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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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参与人要及时关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通知,配合清退工作,提供准确的集资额等相关信息。
(二)若本金未归还,所获回报主动折抵本金,以保障整体清退工作顺利进行。
(三)若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应如实告知,避免重复受偿。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2026-01-31 06:1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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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退赔无统一金额标准,以清理资金为限,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返还。
2.若本金未还,已支付回报可抵本金。清退资金源于非法集资余额、收益,相关人员获利,非法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等。
3.退赔工作由处置牵头部门组织,旨在减少参与人损失。若部分人已获民事赔偿,执行返还时应扣除,防重复受偿。

2026-01-31 04:28:21 回复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应与集资诈骗结合起来比较,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都属非法集资的范畴,两者之间有很多关联性,在定性上集资诈骗罪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操作不规范,核心点是是否设立资金池。办案机关对涉嫌罪名定性不同辩护律师辩护方向也不同,下面就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上做下梳理。一、关于本金上是否都算犯罪数额一般来说本金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实务中对于已经归还的部分是否作为定案数额,从理论上是对于归还部分也算涉案金额,实践中法官也会判定这部分数额为涉案金额。在这点上应当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开来,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归还的部分当然不能算犯罪金额,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作为辩护律师辩护重点不应在这点上与公诉机关辩驳,辩护律师重点是放在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上,2p作为网贷公司从投资到结算都在网上进行或有提示或痕迹,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大,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中难免千篇一律的作法,如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辩护律师需要找出这些证据上的瑕疵与漏洞,逐个逐个进行比较与核对,提出哪些不能作为定案金额的辩护意见。?二、关于收取本金后再付利息部分认定对于2p网贷公司中如果行为人先收取本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利息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上面已经讲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而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这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上面讲过,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钱已给了,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辩护律师在这点辩护上,也应当对上述数额认可。辩护思路也是在证据上,看是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找出死角。三、关于续借部分的数额认定也就是2p网贷公司从出借人集资款项后合同已到期,前期利息已付清。出借人原来的本金继续放到网贷公司。比如原来本金为十万元利息为二万元,那么涉案金额是二十四万计算还是扣除已还本付息部分即十二万元。作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从新签订合同又分两种情况,如果只是默认继续原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那么应当认定为原来犯罪行为的延续,在涉案金额上以原来金额为标准。另外一种是本金不变原来归还利息时间上有新变化,那么是否认定新的犯罪行为,作者认为视为签订新的合同,犯罪金额累积计算。第二种情况涉案公司人与出借人合同到期从新签订合同的计算,那么针对这部分是两次行为,两次金额不得累计计算,而是应该分别计算。以上两种情况的计算在集资诈骗罪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刚才讲过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对于归还部分不管是本金和利息都不易作为犯罪金额。?四、关于案发前支付的利息部分的认定实践中有些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并不一致,比如,出借方出借一万二千元,但实际汇出一万元,二千元在利息扣除,对于这部分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应当扣除。这点对于集资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样的,都不得认定为犯罪数额。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这一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数额,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钱款数额来认定。受害人主张以全额计算不予认定。对于这部分辩护律师要查清在总金额有些是这种情况,逐一挑选出来,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可能全部是这种操作模式,有的是部分这种操作模式。因此在这点上给辩护律师留有部分空间,虽然这类案件案卷多,但对于公诉人讲同样面临这问题,检察机关案子多,一般公诉机关很难做到细微之处,细致决定成败,好的辩护律师除了过硬的专业知识外,细致细微的认真态度是专业辩护律师必不可少的。以上是对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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