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刑事拘留之后,其应当在
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若遇到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但针对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或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其提请
逮捕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