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冷静期,
当事人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要求,耐心等待整整30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规定,若夫妇双方决定通过协议书达成
离婚协议,必须经历两个各具30天的时间段。
具体来说,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个30天:
即从
提出离婚登记之日开始算起的第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有权利撤销该项
离婚申请。
在此专门设立的这段时间称为“冷静期”。
第二个30天:
在前一个30天
期限届满之后,接下来的31至60天期间内,双方均需亲自再次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确认离婚事宜。
如果在这一阶段中,任何一方未能如约出席或未能领取相应证件,将被视为主动撤销该次离婚申请,这种现象称之为“抉择期”。
换言之,我们可以理解为离婚冷静期设定为共计30天;
而在离婚冷静期期满后的“另一个”30天之内,双方应共同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领取
离婚证书,否则将视作撤销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