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
合伙制企业中,若有
合伙人选择退伙,那么他仍需背负对该合资企业的
债务责任,这乃是一种无限制的
连带责任形式。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若遭遇亏损情况,对于那些在退伙之际并未依照约定或者合理的方式来分摊或承担
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而言,他们在离开合伙前就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应由他们进行清偿;
而如果这些原有的合伙人已经部分承担了合伙债务,那么即便他们已经退出了合伙,他们仍然要对加入合伙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