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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或者区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之特定需求,决定对国有农场范围内的农用地实施回收及再利用,此时务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农用地的转换使用审批手续,并且按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所适用的补偿准则进行合理补偿。
当涉及到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回收时,补偿标准也应参考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时的规定,以确保国有农场职工在长久时期内的基本生活保障。
在计算国有农场农用地回收补偿额时,我们会考虑到三个主要环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然而具体的补充分配比例及金额则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虽然这样的调整可能会导致被回收土地的国有农场职工的生活水平略有下降,但是我们的核心目标是保证他们的日常生活不受过大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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