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婚前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妇各自所有的私有财产,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婚前完成全额
购房而婚后将该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便应当视为这是这对夫妇共有的财产;
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中,即,夫妇在婚前进行了贷款购
买房屋,但是在婚后用他们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来支付每月分期付款的情况,那么这部分
按揭价值也应当被看作是这对夫妇共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