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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关于民间贷款是否可能被列为失信者名单之列,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境深入细致地展开分析与评估。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若是被执行人显著具备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经济实力却故意逃避,并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那么各级人民法院都拥有相应权力,应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且依法实施信用惩处。
首先是以编造事实、使用暴力手段、发出威胁等方式来阻挠、对抗执行程序;
其次包括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故意隐藏或转移资产等行为来规避执行;
第三,当被执行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时也同样达到上述定义范畴;
此外,当被执行人违反了限制过高消费令时候,同样满足此定义;
第五,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绝遵守执行和解协议,亦符合以上条件;
最后则是当被执行人无法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却又持续性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也满足此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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