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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盗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抢夺和盗取国有档案罪的法律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应该包括的方面为,国家对于档案管理制度的权利;

二,从行为方式上来说,这种故意类别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具体形态是强行夺取或者秘密取得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

三,从犯罪行为实施者的身份来看,任何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实施该罪行的主体,无论他们是否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角度来讲,该种犯罪行为必须带有明确的故意心理,也就是说,实施行为者应该清楚知道自己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夺取或者盗取国家所拥有的档案,而不是无意识地触碰到了这个敏感领域。
如果行为者在实施行动之前没有预见到所取得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话,那么他们并未参与到此类犯罪活动当中,因此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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