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涉及罪行之
刑事案件中,
拘押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七日,若检察机构并未予以
逮捕,则被拘押之人得以释放。
普通情况下,公安机关需在扣押之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许可逮捕。
如遇特殊状况,则可适当延长,其延长期限为一日至四日;
另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之嫌疑人,其
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2若公安机关于被扣押之人中认为须予逮捕者,应当于拘押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对审查批准时间可以给予相应的延期,其延长期限为一日至四日。
对于具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恶劣行为前科的
重犯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期亦可延长至三十日。
3当公安机关提出
批准逮捕申请,且已获得人民检察院接纳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以七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并不同意逮捕,公安机关需遵从该指令即刻释放被关押之人,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执行结果并告知其详细信息。
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其条件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标准的,必须依法取得
保释或接受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