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
被绑架儿童罪的主要架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追究的
责任主体应限定于那些具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
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体现出直接故意的态度;
再者,
犯罪活动侵害的客体主要指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崇高声誉以及被绑架儿童的合
法人身权益;
最后,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需要以行使职务之便进行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相关行为作为支撑性
证据。
《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
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