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了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即
医患纠纷中的
医疗损害责任应由
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的明文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那么
责任主体便应当是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
当相关权益方遭遇此种类型的医疗损害时,应避免寻求医生作为
赔偿义务主体,而是对症下药地向责任主体,即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
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
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