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方的
债务,其配偶是否需要对此进行偿付,主要取决于这笔债务究竟是属于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抑或是由其中一人单独负担的
个人债务。
若是前者,那么对于这部分债务,双方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
连带责任;
而若属于后者,则另一方无需为此付出代价。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视作夫妻的共同债务:
首先,债务必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经其中一人在其后予以认可等共同决策行为所导致的。
其次,如果此债务确系在夫妻婚姻关系仍然
存续期间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缔结,但其目的仅限于满足全家的日常生活需求,那么也将被视为共同债务。
最后,若该债务在承担时,并非以满足上述日常生活需求为出发点,而是由一方向外举债,且其额度已经超越了全家人日常所需的范畴,但在此情形下,
债权人却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作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那同样会被视作为
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