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62条指出:
夫妻双方在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过程中获得的生产、经营环节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属双方共同所有,这其中便包含了为婚后进行的房产租赁带来的利益。
因此,在判断类似房产在婚后出租带来的租金收入能否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时,最重要的衡量因素便是另一方是否实际参与了房地产
租赁方面的经营活动。
此类
证据可能包括:
发布相关租赁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主张参与租赁业务的书面凭证,签订正式的
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进行租金收益的催缴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