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债务的偿还问题,应依下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第
一,夫妻双方以
书面形式签字证明或夫妻一方在事过之后予以追认等表达了共同意愿的情况所产生的
债务;
以及,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产生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第
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有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