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所涉
罪名是指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人为地制造或篡改
国家法定货币,如国库券以及国家其他形式发行的有价证券等。
对于该罪行的
处罚准则视情重而定,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若构成
刑事犯罪的,需接受相应
法律制裁,具体
量刑期限为三年内
刑法或
拘留,并且需要支付不超过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第二种情况,若数额较为巨大,则量刑范围扩大到三至十年,同时还需要缴纳不低于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最后一种情况,如果伪造、
变造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则可能遭受长达十年以上的
刑罚甚至无期
徒刑,并且仍应罚款或被没收所有财产。
此外,若涉及
单位犯罪的话,同样会受到严厉的外汇管理制度的惩罚,即对单位判处一定额度的罚款,同时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者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惩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