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若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保险事故、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是夸大
损失程度而采取拒赔措施,那么这种行为将得到法律认可与支持。反之,如若保险公司能够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亦可采取拒赔操作。续而言之,如果投保人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涉案保险事故的后果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在此种前提下,保险公司同样有权采取拒赔策略。同样的,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仅可能导致相关保单面临被保险人解除的风险,而且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此外,当保险事故已然发生时,如果有人通过
伪造、篡改相关凭证、资料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那么无论其
虚报情形如何,保险公司均无需对此部分内容进行理赔或支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