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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久款,法院懂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
如果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相反是个人债务
信用卡欠款若用于个人消费,法院执行个人财产;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属夫妻共同债务,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解决方案是先确定欠款用途,若为个人债务,积极与银行协商还款计划;若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可与银行沟通制定合理还款方案,避免被强制执行财产。
现实生活中,好多人对夫妻离异后的子女抚养权概念存有种种误解,尤其是许多离异人士,对子女抚养权存在许多错误的观念。这些错误的观念是如何形成的:1、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不够严谨和科学。2、我国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太少。3、离异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视不够。我国《婚姻法》第36条,该条的原文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条法律规范的本意是:原夫妻离婚,解除的夫妻关系,父与子女或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权,依旧存在,无法解除,既然没有解除,那么父与子女或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依旧存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条婚姻法律条文,有两处用于科学与严谨。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亲权,是一种血缘关系而拥有的亲权,称之为关系,淡化了父或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不够严谨科学。2、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或母都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意思不好理解。“离婚后双方都拥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和“离婚后一方拥有直接抚养权”这同一个条款中的两句话看上去都是恰当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会产生立法者几乎无法预估到的相反结果。该条款直接使用“一方抚养”用词,在无形中给人们传递一种信息,即夫妻一旦离婚,便只有“一方才能抚养子女”或“子女只能被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父/母)在某个层面上被直接取消了“抚养权”。离异后对子女抚养权的错误观念。1、子女直接抚养人漠视另一方探望等权利,是“一方抚养”用词惹的祸。离异后,子女还是双方的子女,探望是探望一方与子女之间存在的一种事实,探望子女,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无需子女直接抚养人同意。但在现实中生活,成为子女直接抚养人的一方往往漠视、怠慢另一方的各项合法权利,在双方出现纷争时,往往理直气壮地强调自己才是子女的抚养人或监护人,探望权想给就给,不给于对方,就不给。现实生活中,负或母都是直接抚养人,何来“一方抚养”?探望权应该平等地给予任何一方。2、总认为抚养子女是付出,而不是一种幸福。任何父母均不能逃避抚养子女的义务,养育子女的行为本身不仅仅只是付出,而且也是父母在养育行为中所体会到的巨大幸福感。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何剥夺对方已孩子交往的机会?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后抚养的概念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部分和房屋的增值的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女方可以得到3年还款总数的一半和结婚3年中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如果达成协议的话也可以多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1、妻子精神失常,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其亲生父母、成年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其他近亲属,可以对丈夫对其的虐待行为,报警,要求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的违法甚至犯罪责任。同时,向人民发起争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妻子的监护权的诉讼程序。2、妻子的其他直系亲属取得其监护权后,依法可以代理其民事法律活动。3、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一条的规定,婚姻法3条、32条、43条、44条、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造成的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4、取得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妻子监护权的近亲属,可以在搜集到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妻子的证据,一方面提供给警方,要求其依法追究其丈夫的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以受害人妻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发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诉讼属于特殊案件,一般都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意愿表达是否愿意或想离婚,但是鉴于妻子的丈夫的长期虐待,严重侵害妻子的合法权益,致妻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受害人,依法惩治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行为,取得妻子监护权的代理人,可以依法发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提交充足的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证据,要求人民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5、妻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同时依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45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条、32条、43条、45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28条、29条、30条司法依据《中部高华人民民法通则》13条、14条、17条、18条、
专业解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无义务主动对夫妇共同拥有之财产进行检索和调查。相反地,当事人需亲自提出相关财产线索以供参考。倘若因各种客观缘由导致当事人在自行进行财产调查时遭遇困难,他们有权向法院提交调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据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开展调查工作。
专业解答在多数情况下,即使丈夫负有债务,也无法直接对其妻子名下所拥有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但是,若是此笔债务被认定为构成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那么便允许我们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将其中属于男方的那部分财产纳入执行范围之内。而倘若判决书在陈述中所负担的债务性质并未予以明确定义,即未能清楚地界定该笔债务究竟属于个人债务抑或是夫妻共有的债务,那么申請执行人完全有权选择是否追加额外的被执行人,或者放弃追加的权利。
专业解答若无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明确要求,法院通常并不会自动启动对涉案家庭财务状况的调查工作。一旦涉及到诉讼离婚事项,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有利于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以及家庭财产分配的相关证据资料。在此基础上,法院通常不会主动介入调查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换言之,财产调查事宜通常仅在双方提出明确要求或者基于特定法律羁束下才有可能实现。
专业解答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拍卖权取决于债务性质。如果是共同债务,法院可以拍卖共同财产;如果是单方债务,责任人应该用自己的财产偿还。但是,如果共同财产中有责任人的份额,法院有权对该部分进行处分。
专业解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强制执行力。比如,债务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关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充分保障未负债配偶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应得财产不受侵犯,通常会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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