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应由负有责任的各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
然而,法律并未设定强行要求双方进行必要的签字责任制。
在实际操作中,若某方当事人因某些原因而选择拒绝签署这份文件,那么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则有义务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详尽地注明该事情的大致情况。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应由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通警察亲自签名或盖有其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之后,再行向各方当事人公开或通知申请复核权力等事项。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