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确要求,在
离婚纠纷中未能亲自承担起抚育儿女重任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应当得到尊重并遵守的探视子女的权益。
对应于此,另一方则负有必须予以积极配合与协助的义务。
如果存在某一方未履行其应尽的允许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这一情形,那么具有对孩子探望权权益的另一方便有权以
诉讼方式向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
申诉。
若经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而作出相关关于探望子女事宜的
终审判决或者裁决之后,仍然存在个别
当事人置若罔闻、拒绝遵照执行的情况,由该地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加以执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