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出现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应于事故现场调查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并制作相应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于属于
肇事逃逸案范畴的事故,则须在查获该类
交通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制作相关文书;
若事故中涉及到需进行检验或鉴定的环节,应该在相关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确认出具之后的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制作工作;
对于尚未成功侦破的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受害一方
当事人提出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需求,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正式书面申请后的十个自然日内进行制作。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