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中,关于
债务分配之条款仅对婚姻关系
当事人内部产生效力,并不具有对外的法律约束力。
当涉及到
离婚事宜时,夫妻各方名下的各类债务将由其个人所有的相关资产进行承担;
而对于夫妻间的共发性债务,则需借助于他们的
共有财产来负担。
换言之,若夫妻二人为共同生活所需或者因履行子女抚育、父母
赡养等家庭职责所涉债务,应明确定义为
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之时用双方共有的财产予以清偿完毕。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