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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在处理单位犯罪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如何正确地计算追诉时效
通常情况下,对于单位犯罪中的追诉时效,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确认:
首先,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单位犯罪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参照单位内所有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
因为,在单位犯罪情形下,责任人员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往往与其所参与的社会危害行为密不可分,因此,在单位的所有责任人员中,能够体现出其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人,其所受到的法定最高刑罚,就是我们用来衡量该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最佳参考标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则须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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