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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得以构成之条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我国对于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的严谨、科学的监管体系及其公共卫生安全;
其次,该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相关责任方在提供血液制品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者在实际操作中违背了相关的规范规程,从而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或实质损害的紧迫风险;
第三,行为人作为犯罪的实施主体,需具备特定资质,即得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特许从事供应血液活动的特殊资格;
最后,行为人在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所持有的主观心态应当只限于过失,而不能包括故意等其他不当心理状态。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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