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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能选择协议离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属于无法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范畴:
(1)其中一方明确表达了离婚意愿,然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
(2)对于子女抚养权、一方经济困顿以及财产和债务分配等事宜未能达成共识的;
(3)夫妇中有一人或者两人被认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4)尚未完成结婚登记程序的;
(5)双方系在境外注册结婚的。
除了未完成结婚登记这一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若无法通过协议方式实现离婚,均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首先会尝试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失败则将进入审判环节。
如果法官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便会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因此,在提出离婚诉求时,务必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
倘若首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判决或调解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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