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严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通过变相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或采用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许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
非法集资;
3.从事票据贴现、信托投资、融资
担保及非法发
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其中,以投资入股及委托理财等形式进行
违法吸收资金活动较为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
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
犯罪行为。
正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必须坚持该罪行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与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具体危害性的统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