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可成为
挪用公款犯罪的
共犯,然而亦可能触及
挪用资金犯罪。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若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起点数额且
逾期未还的,即便未逾期满三个月,但若用于营利性活动或实施非法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
若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或虽未达到巨大数额但未能及时退还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
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