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任何人在执行职务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获悉的公民
个人信息,都不得出售、转让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如有
违法者,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
加重处罚。
此外,以
盗窃、
欺诈等不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对于单位违法者,除了要对其处以
罚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应条款进行
处罚。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本罪已被废除,并转变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