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犯罪嫌疑人均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法,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然后,犯罪嫌疑人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拘捕过程中,其
证据并不符合
逮捕的要求,或者在提出逮捕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并未
批准逮捕,此时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同时还需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然而,对于
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严重
暴力犯罪和其他严
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则不得进行取保候审,除非犯罪嫌疑人具备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