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原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基础上增添了新的条款,作为全新的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于那些处于
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患以及残疾人等需要得到特殊
监护与看护的群体,如果存在对其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将面临最高为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严厉惩罚。
同样地,如果是由单位实施此类
违法行为,也将对该单位处以
罚金的
行政处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
处罚。
然而,如果存在第一款所述的行为,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行,而非采用
数罪并罚的方式进行惩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扩大虐待罪
犯罪主体的规定乃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添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在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类似行为,除非能够证明其构成了其他
罪名,否则暂时无法以虐待罪进行
刑事追责。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
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