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法律规定中,对没有受到限缩
减刑约束的
死缓罪名执行的是逆序清单制度,也就是说,除了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减刑方式进行处理的那些死缓罪犯以外,其他案件
当事人都有资格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并非所有的死缓罪犯都能够获得减刑的待遇,因为减刑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得以实现。
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罪犯由于各种原因而被限制减刑的情况。
《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