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期签署的
离婚协议若要生效需满足以下五个重要条件:
首先,协议内的条款不可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限制未直接承担
抚养义务之人与子女见面的相关权力等,或是约定杜绝亲缘关系等内容都是无法成立的;
其次,双方的意思表达必须是真实清晰,不应存在任何
欺诈、隐瞒或误导的情况;
再次,协议双方都需要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即参与的主体均应达到法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状况良好;
此外,夫妻二人均已成功取得由行政机关颁发的
离婚证书;
最后,对于其他附带性的必要条件也需加以考虑。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