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
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其主要功能在于为了确保同一笔债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而在多个不动产或者不动产
物权之上设立
抵押权。
共同抵押的实际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共同
抵押权人而言,他们具有行使抵押权的自由选择权;
其次,在抵押
法律关系当中,作为物上保
证人的参与者,他们同样需要承担
抵押人所应履行的相关权益和责任;
最后,共同抵押权人还可以自主决定放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这种权力实际上体现了共同抵押权人对自身抵押权的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
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