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后的
财产分割中,若一方希望重新获取子女的
抚养权,需满足法定
变更抚养权的以下几种情况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1.与子女共
同居住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由于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抚养子女的职责;
2.已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期望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亦或是存在虐待子女的倾向,或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