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
探视权的定义为未承担直接育儿责任的父母中的某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在一定的时间内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络、见面、互动以及短期
同居等相关活动。
从法哲学角度来看,该项权利可被视为从亲子关系中自然衍生出的一部分,只要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非直接
抚养一方便享有这项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