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所涉及的
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对于实施此类
犯罪行为,人为地干扰破坏了金融体系正常运作的情况,应依法给予
当事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法惩罚,在此基础上,可以并处或者单独适用
罚金刑;
若经调查发现其所吸收的公众资金数额庞大,乃至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则应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并
处罚金;
而在最极端的情况下,若这名嫌疑人吸收公众资金的规模远远超过一般的规定标准,且在整个过程中具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对此情形,应当
从重处罚,即依法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