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事为由滋生纷争”的举动或有可能被视为
寻衅滋事之举,然而,其是否构成
犯罪则需依据具体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判定。寻衅滋事罪通常包含了扰乱社会
公共秩序、蓄意引发纷争或者无端制造事端等行为,从而导致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若这类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或许仅仅是普通的
违法行为,而无法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