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新建、扩建及改建各类房屋
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领域的各个建设活动的单位之中,若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违背了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中所确立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又或者出现了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现象,所有这些类似情境下,相应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监理单位等都属于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畴。
《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