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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导致无法发民工工资怎么办

何* 河北-秦皇岛 转包分包纠纷咨询 2026.01.17 14:58:54 337人阅读

工程转包导致无法发民工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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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在工程转包致无法发工资时可多途径维权。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会责令转包方或承包方支付工资,对拒不支付者依法处罚;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与工资数额以要求支付工资,若不服仲裁结果还能向法院起诉。

另外,鉴于工程转包违法,若分包单位或转包方无力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可能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民工可要求这些主体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民工及时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能证明工作和工资情况的证据。
2.按法律流程,先尝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高效解决问题。
3.若投诉无果,尽快申请仲裁,必要时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2026-01-17 19: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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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工维权有多种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方式之一,劳动监察部门能责令转包方或承包方支付工资,对拒不支付者依法处罚,这能借助行政力量保障民工权益。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是重要途径,可确认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要求支付工资。若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3)根据法律,工程转包违法。在转包情形下,若分包单位或转包方无力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可能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民工可要求这些主体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资。

提醒:
民工维权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8:0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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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转包方或承包方支付工资,若对方拒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给予处罚。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并要求支付工资。
(三)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由于工程转包违法,在分包单位或转包方无力支付工资时,民工可要求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等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2026-01-17 17:4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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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转包致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民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会责令转包或承包方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将受处罚。
2.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以获支付,对结果不服可起诉至法院。
3.因工程转包违法,若分包或转包方无力支付,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等可能需先行清偿,民工可要求其在未结清工程款内支付工资。

2026-01-17 17:1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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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转包致无法发民工工资,民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可向法院起诉,还能要求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等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资。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转包属于违法行为。当出现因工程转包导致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民工有多种维权途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转包方或承包方支付工资,对拒不支付的会依法处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确认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民工可据此要求支付工资,若对仲裁结果不满还能向法院诉讼。同时,若分包单位或转包方无力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可能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民工可要求其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资。如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15:45:08 回复

发包方如果在不知晓的情况下发包,无特别约定的话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审核承包方的合法资质不是他的义务。但发包人要起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明显可以看出承包人不合格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筑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包括: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的工作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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